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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日报】马治国:为什么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来源:交大新闻网 时间:2014-11-12 09:20:33 作者:马治国 点击:


开栏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为“法治中国”建设描绘了新图景、确定了新方向,在我省社科理论界引起强烈反响。日前,在省委宣传部组织召开的全省社科理论界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上,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景俊海要求全省社科理论工作者要认清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加强思想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全会精神在我省落地生根。为全面落实中省部署,本报特别开设“学习四中全会精神大家谈”专栏,精选并推出一批专家学者的优秀理论成果,旨在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好、全面准确阐释好全会精神,引导和推动我省广大干部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

    道路是方向问题,带有根本性。走什么法治道路,是中国法治化进程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根据中国发展的实际需要,能够解决中国在发展建设过程遇到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治理的途径和模式。就是不照搬照抄但却可以学习借鉴任何国家法治经验的中国法治模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党的领导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这条法治道路的具体标志是“四个坚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从根本上保障人民权益,是本质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是基本方式;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与国情相适应、与社会相对接,是基本前提。

二、为什么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因为自己的路必须自己走,别人不能代替;因为这条路适合中国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1.中国的历史选择——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制
    中国历来是走自我发展道路的国家,无论历史上发生多少变化,多次被外族侵略、统治,最终还是能够自我救治,无论经过多少分裂,最终还是选择了统一。在选择社会发展道路的过程中,中国近代各种势力、各种党派都扮演过救国、强国和治国的角色,最终只有中国共产党带领民众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才有今天的国富民强。所以,中国的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历史的必然。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是党中央的决定,党是法治的设计者和领导者,党和人民的意志是统一的,其一致性在法律上得到了体现。所以,中国在政治上不搞多党政制,在法治上没必要搞三权鼎立。
    2.中国文化选择——中国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文化结合产生了独特法治文化形态
    中国传统文化是儒道释文化,是一种内敛的自我完善文化,不同于西方的竞争文化。中国文化对人性的认识是人之初性本“善”,西方认为是人有原罪,性本“恶”,所以,管理人的出发点不同,中国用仁义礼智信去感化引导,西方用强制法律去规范。这种文化导致了我们的法治道路不同于其他国家,在近代商品经济下显得落后了。马克思主义文化的进入改变了传统文化既定思路,二者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即,从我国实际出发,尊重和保留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完成文化改造,形成改革开放,自强自立,民族复兴,担当负责的文明大国文化,也包括形成独特的法治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礼法文化,追求的价值是综合复杂的、具有伦理的、实质的公平正义,现代法治文化是以西方为代表的以权利为本的权利义务体系,是简单、刚性、标准化的行为规范。我国人民在传统文化中对情理法的关系有独特认识,注重三者关系的协调,遵法不背理,理法能容情。这样,就造就了我国法治的特殊局面,在立法、司法体制中不能简单化对待社会问题,更要防止极端偏激激化社会矛盾。
    指导中国法治建设的法治文化是最大限度代表人民利益和诉求的法律治理文化,最有效调整社会矛盾和实现权益平衡的和谐文化,最彻底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平等价值文化。转化为法治理念就是在党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体现法治为民根本,顾全国内国际大局。
    3.中国经济制度发展的选择——市场规律决定法治模式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历史得益于法治的保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由于我国市场形成和发育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差异巨大,所以,规范市场的法治也具有特殊性。中国特色的经济制度,必须运行在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上,才能得到法治的保驾护航,形成正面互动。三十年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是同步进行的,已经验证了这一点。凡是从实际出发尊重我国市场规律制定的法律就能促进经济发展,凡是盲目照搬国外立法、司法模式就要付出惨重代价。
    4.我国人民的选择——和谐统一的社会,强国富民的理想,民族复兴的中国梦
    保障人民主体地位是我国法治根本特征之一,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权益,保障人民参与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人民是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和遵守者。所以,人民也是法治道路的选择者。在这一点上任何国家的民众都是相同的,中国人民选择了能够反映自己诉求的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和这一制度的领导与建设者共产党。
    5.中国对外开放的需要——选择正确的法治道路才能在国际上立足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广泛参与各种国际事务,担当大国角色,国际通行规则是国际法制,如果我国没有健全的国内法治,就难以在国际上有独立主体地位。如果照搬他国法治就会在国际事务中难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所以,只有走出自己的法治道路,才能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争取话语权,参与全球秩序的法律治理,树立自己的国际形象,维护我国根本利益。

三、不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后果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今后我党治国理政指明了总方向。如果简单照搬西方世界的法治模式,摒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其后果将是破坏性的。
    1.照搬照抄,法不对症,解决不了中国现实问题
    西方法治模式是为他们自己国家设计的,即使西方不同国家的法治也是有区别的。如果套用到我国的现实问题上,由于治理模式与问题指向不能完全对接,致使法治原本的价值——秩序、自由、正义等难以实现,法治的理想状态无法“变现”。
    2.盲目崇洋,不接地气,影响我国正常法治秩序
    如果盲目崇洋,我们就无法正视和认真研究中国社会现状,吸收中国法治建设的成果,解决中国发展中的现实问题,会使已经取得的良好法治秩序受到影响。
    3.只讲普世,不要特色,不能实现公平正义价值
    只重视普世价值,不要本国特色,在理论上是幼稚的,实践中是有害的。因为只有特色才具有针对性。如果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成果弃而不理,追随普适性的(即西方世界的)法治道路,我们的法治进程不会取得实质性突破,甚至会在原有基础上出现倒退的现象。我国人民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就无法实现。
    当然,我们不反对要在借鉴一切世界法治文明和成果的基础上,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但要有主有次,一定是我国特色为主,吸收对我国法治文明有益的他国因素,同时融汇在我国特有的法治现实基础与历史沉淀中,坚持走自己的法治道路,永不迷失方向。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附链接:http://esb.sxdaily.com.cn/sxrb/20141110/html/page_02_content_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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